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免巴氏量表評估:
-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資格三、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

- 資格五、凡年滿80歲以上長者
- 資格六、年滿 70-79 歲癌症2期以上或不分年齡患有實體癌第4期者
- 資格七、70-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及急性血癌轉變期)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 惡性淋巴癌且診斷證明書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
- 多發性骨髓瘤且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積極抗癌治療
- 骨髓增生性腫瘤
- 骨髓化生不良症
- 資格八、過去1年內曾聘僱過外籍看護者
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
植物人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應備文件
申請人(雇主):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被照顧者: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戶口名簿影本
資格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資格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資格三:連續6個月以上使用之長照收據或證明
資格四: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分)
資格五:身分證即可申請
資格六: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及 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資格七: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及癌症期別,如無期別者免註)及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 骨髓化生不良症: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4.6、D46.9、D46.20、D46.C、D46.Z,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 骨髓增生性腫瘤: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92.20、C92.21、C92.22、C93.00、C93.01、C93.02、C93.10、C93.11、C93.12、C93.30、C93.31、C93.32、C93.90、C93.91、C93.92、C93.Z0、C93.Z1、C93.Z2、C94.6、C94.40、C94.41、C94.42、C95.10、C95.11、C95.12、D45、D47.3、D47.4、D75.81,及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資格八: 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函
- *
戶口名簿為證明申請人及被照顧者之關係,如配偶之父母
雇主需負擔費用
薪資
以勞動部公告之基本薪資為準
20000 NTD/月
假日加班費
以每月四個星期日計算,不休假加班費
2668 NTD/月
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每三個月會寄繳款單(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收到繳款單)例:即1、2、3月份帳單,於5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5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6月24日止。
2000 NTD/月
職災保險
勞保局每三個月會寄繳款單
56 NTD/月
健保費
以基本薪資投保額計算,移工自行負擔458NTD/月
1428 NTD/月
意外險
依勞動契約為移工投保意外險
